北京市提高对市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力度,最高奖励由两万元提高到5万元,民政局强调市民见义勇为之后,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7月24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提高奖励标准是好事,但是,对见义勇为申报时限确定为30天不妥,申报时间应该延长,甚至不应该设立时限。难道30天过后,公民见义勇为之举就“过期”,失去了被奖励的资格吗?
见义勇为申报不是工商登记、个人报税、法律申诉,有个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无效期。它是公民难得的义举,是一个社会凝聚力和公德心的体现。特别是在今天的社会转型期,更是难能可贵。我们的民政部门应该知道,见义勇为者中,不少人受伤后,短短的30天,可能身体还没有复原呢。而不幸牺牲的见义勇为者,亲人的心还在流血,30天的申报期限对他们,是不是显得有些无情。
也许,公民义举发生后时间长了,有关部门的认定会有些难度。然而,见义勇为不像法律审判,必须证据齐全才能判定,而只要有一个证据能够表明是见义勇为行为,就应该被认定是义举。“功疑惟重,罪疑惟轻”,见义勇为的认定并不难,设定一个严格的期限,反而会让部分义举失去奖励的资格。
见义勇为这种温暖社会的公民义举,不论何时申报,只要有部分证据证明其发生,就应该得到政府的鼓励和肯定;而且,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民政部门还应该主动上门服务。即使是这种“自由散漫”的申报者,会给民政部门的工作造成麻烦,但对他们应有基本的尊重。
一个社会的道德勇气是自由的、无形的,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认定、鼓励同样应该宽松,这样才能滋养社会的道德风气。用行政管理的效率目标设立某个条条框框,等着人们在规定时间内上门来申报,只会束缚道德自由,让错过申报时间而未被奖励者寒心,也会有损其他公民道德义举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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