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将不作为抢劫罪来认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所输赌资的行为一般也不视为抢劫罪。(7月27日《北京晨报》)对于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有其合理性,但并不完备。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十分注重伦理和亲情的社会,礼的精神深深嵌入法律之中,对于亲属之间相犯,法律规定了许多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原则,如“尊亲犯卑亲,可以减轻,卑亲犯尊亲,加重处罚”等等。古代的一些融礼于法的规则,在今天并非完全没有意义,如在《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一些诸如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主要在亲属之间发生的案件为告诉才处理案件。
就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而言,同样是一个涉及伦理、亲情和社会秩序等等复杂关系的问题。一方面,这类案件发生后,有些被害人及其家人希望从内部加以解决,原谅犯罪嫌疑人,以求得今后家庭的和睦,如果司法机关一定要强行介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可能产生吃力不讨好的结果;但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是,有些这类案件的发生,事实上就是在家庭内部矛盾十分激烈的情形下发生,仅仅依靠家庭的自我救济已经无济于事,被害人迫切希望法律救济,希望司法机关介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因此,简单地规定必须追究或者不能追究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刑事责任,都是不妥当的。如果规定必须追究这种行为,那么就可能不尊重被害人维护自己家庭和睦的意愿,强行将公权力凌驾于公民私权利之上;如果不追究这种行为,那么对于一些家庭中的弱者来说,其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社会的公正、正义就不能实现,对公权力来说也是一种失职。
笔者主张,抢劫家人钱财这种行为,从法理上,构成抢劫罪是没有疑问的,但从家庭关系与社会利益总体上权衡,对这种行为是否要用刑法来追究其责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个较为理想的办法是,将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法律对于自诉案件规定略有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对于抢劫家人钱财的行为,被害人有绝对自主权,被害人不同意起诉的,国家有关机关不能强行起诉,以此达到尊重被害人意愿的目的;但是,如果被害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国家机关必须提起公诉,以此达到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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