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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主持刘佳: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据当时报道称,目击者曾经多次给公安局打电话,打了几次之后,在最后一次报警电话之后五六分钟后,警察才到达现场,根据有关的规定,110在接到群众报警以后,如果在市区的话,必须在5分钟以内到达,在郊区的话要10分钟,您觉得在这次事件中,公安局有没有存在一些出警不力的行为,或者有没有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高宏道:目前看到的网上报道,都不是来自第一手材料和权威机构直接有效的判断,假如说举报人,比如我在现场,我发现这个问题,就打了电话,公安机关应该有记录,依照这个记录往后算,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赶到现场,这个记录是准确的,我们在判断公安机关有没有责任的时候,应该依据这样的材料,来做出结论,而不是说通过传说,比如我在现场,听到他打电话怎么样怎么样,我估计大概多长时间,这个不能作为证据。刚才讲,如果有正式的电话记录,什么时候拨出电话,结果他在超过规定没有达到现场,这种情况,我觉得公安机关应该受到纪律方面的制裁,而不是说应该受到法律方面的制裁。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会不会产生直接的违法以至于犯罪这样严重的后果,这个来判断,假如说真是属于玩忽职守或者对自己的职责采取一种漫不经心的态度,并且产生了直接的后果,这时候才能追究它的犯罪这方面的责任。如果是仅仅是没有形成严重后果,仅仅从纪律方面进行制裁和管理,这个事情还不是很明朗,进一步深入的报道以后,才能检查。
另外我觉得还有一点,作为公安机关来说,如果形成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出现这样的情节了,在事先在当地负责这个片的民警或者当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是派出所,应该有所觉察,因为他纠集这么多人进行活动,事先会有一定的征兆,会有所反映,如果对这个事情比较麻痹,最后形成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出现了,起码从管理上来说就违法了。
嘉宾主持刘佳:网友对这个问题非常的关注。一方面是因为这个事情本身引起的性质比较恶劣,因为有死人,有人受伤,另外一方面是不是因为受伤的人 群体的关系,因为他们是保安,可能都是一些外出打工者,是不是我们社会现在对保安、民工,一些外出打工的相对处于弱势群体方面这方面的立法有所欠缺或者有些不足?
高宏道:这跟前面讲的社会准入有一定的关系,就是作为保安公司来说,一方面它具备哪些条件,作为社会准入,能从事这个行业。另外一方面必须具备哪些制度,这也很重要,很重要一点,作为保安公司对于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要给予比较高额的保险,这种保险是因为他职务本身的危险性所带来的,和一般职工,比如我作为一个教师,每天骑自行车去上班,这个社会的危险性相对来说低一些,做保安工作本身面临就是尖锐的矛盾,很容易受到伤害,这种安全性、危险性,作为公司来说应该给一定的保证,这个保证在人身保险方面应该施行比较多的投入。这样一旦意外事件发生的时候,当然人死不能再生,这是无法弥补的,但是通过保险手段,适当的给予一定的补偿,我觉得还是很需要的。
嘉宾主持刘佳:我们对这个事情还要继续予以关注,也谢谢高律师今天来我们这里来做这个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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