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矿难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上,中央政府一向立场坚定,作风果断,而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态度则往往总有保留。
特约撰稿/潘多拉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在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的煤矿安全事故背后都存在腐败行为。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于8月22日发出《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要求所有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撤出投资,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矿难”成了中国人心中最沉重、最悲凉的一个词汇。通过对多起矿难的考察,人们越来越看清了围绕煤矿经营而形成的“官煤结合”、“权力与资本同盟”的秘密——有的官员充当黑矿主的保护伞,有的官员和执法人员直接参与办矿,这是矿难背后的腐败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是导致矿难频发的罪魁祸首。“官煤结合”发展到极端,资本与权力完全合二为一,形成彻头彻尾的、牢不可破的“官商一体”的怪胎。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当数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彭国财,他同时还是一个唯利是图、冒险作业、视矿工生命如草芥的黑心矿主,今年3月14日,他经营的七台河市新富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夺走了18名矿工的生命。
从“官煤结合”到“官煤合一”,从“官商勾结”到“官商一体”,矿难背后存在腐败,几乎成了一个人所共知的公开的秘密,某些政府官员在当地权势格局中的堕落变质,也由此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此番中央高层痛斥矿难背后的腐败,表示将采取铁腕手段,通过强令官员从“官煤结合”、“官商勾结”的同盟中退出,对矿难背后的腐败予以沉重打击,让人们看到了很大的希望。
不过也必须注意到,国务院“限期撤资”的命令要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还面临着一些具体的困难,而且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有分析人士已经预计到,由于一些官员长期以来练就了一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本事,在此一月之内,他们在煤矿中的投资将会转移到和他们有着最密切关系的人手里,妻子、儿女、亲戚朋友都是最好的转移对象,“那样的话,这些腐败行为仍将继续,而且更加神秘,更加难以控制。否则他们的股份不会很容易退出去的。总不能让他像扔垃圾一样随随便便把投出去的纸币扔了。”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原副局长兼黑心矿主彭国财“监管”出了一场惊天矿难,属于现行的腐败分子,处理起来不会有太大的麻烦,但成千上万个在煤矿拥有投资的官员,在远没有“现行”到彭国财那种地步的时候,要他们主动放弃手中稳如泰山的财源,他们岂能心甘情愿乖乖就范?
在对矿难进行调查处理的问题上,中央政府一向立场坚定,作风果断,而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态度则往往总有保留。其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基层政府的官员,要么有失职渎职之嫌,要么与“问题矿主”关系暧昧,甚至干脆像黑龙江七台河市的那个彭国财那样,本身就是货真价实的“问题矿主”。尽管中央政府大刀阔斧雷厉风行,但监管措施还有赖于地方政府落到实处,如果地方政府消极应对敷衍了事,则情况往往大有不妙。去年湖南娄底市委书记蔡力峰对该市煤矿进行暗访,对此现象深感无奈,因为他发现有个别市领导在煤矿持有股份,如果严格查处,“要动的恰恰是要依靠的人”,相当于又转回到了“安监局副局长监管自家煤矿”的怪圈。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对于官员“限期撤资”的难度,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而对于其可能起到的作用,不应有不切实际的过高估计。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要求政府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否则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的一个小疏漏,都极有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而官员“限期撤资”等加强监管的举措,属于传统的政府监管范畴,其“加强”的程度终究是有限的。更何况任何监管都存在着“管制者被俘获”的可能,对单一监管模式的依赖越大,监管者一旦被黑心矿主“俘获”,监管失效的后果可能就是一场重大矿难。
经济学上有“多边治理”的理论,指企业各个要素的所有者,甚至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等一切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人,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治理并分享剩余索取权,可望增强企业的内部激励和协调质量。参照这一理论,应当考虑在传统的政府监管之外,放手培育来自矿工和社会的其他监管力量,将传统的政府监管的单边治理,变为由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边治理。可行的办法包括发展矿工维权组织(可以借鉴一些地方在建筑企业里组建工会的经验,由政府推动在私营煤矿组建矿工工会),引入劳工权益保护组织对矿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密切监控,吸收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等等。这样既可以有效分担政府的治理压力,又能给煤矿经营者施加更大的压力,有助于从根本上打破“官煤结合”的罪恶同盟,遏制矿难背后的带血的腐败。(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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