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是人民授予政府的权力,它使政府能够提供社会生活所必须、而又由政府提供才具有相对优势的某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听证会,就把现行个税工薪所得的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是否合适,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初步遴选产生的20位代表,有一半提出1500元个税起征点还应提高。外界舆论也普遍认为,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是不够的,提高到2000元可能比较合适。
这种民意,其实是合乎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意图的。当时,在全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也就是说,普通工薪阶层,基本上豁免于个人所得税。当初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意图,似乎是实现追求社会公正,对少数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进行二次再分配。
考虑到这一立法意图,很显然,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工薪减除标准,应当在800元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而不应像有关部门所提议的那样仅仅提高到1500元。假如提高幅度过低,就难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窘境:本来以公平为主要目标的税种,最终却让普通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体。
事实是,只要个人所得税的工薪减除标准比较低,从而在理论上将大多数工薪收入者纳入其中,那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工薪阶层出大头。原因非常简单,在目前的金融、信用及社会交易习惯背景下,那些主要不依靠固定月薪收入的高收入者,具有避税的天然优势。而工薪阶层的收入形态恰好适用于税务部门采用代扣代缴制度,把应收税款一网打尽。
较大幅度地提高起征点,至少有一个好处:不管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收缴上来,但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却会有所降低。那些收入刚够维持生活的工薪阶层,也许不再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这样,在目前的征管制度上,即使个人所得税无法起到有效地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的作用,但至少不会逆向调节中低收入者的收入,额外地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当然,这样做的结果将是,政府得自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有可能出现下滑。最近几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速度非常快,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财源。但是,假如带来这种财政收入增长的主体是中低收入者,那么,这种增长就是不可取的,因而,是应当予以改变的。政府不应当无原则地增加自己的收入,假如个人所得税当初的主要立法意图就是调节收入差距,那么,税务部门就不应当以担心影响财政收入为理由,而盲目坚持一种已被严重扭曲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
这种税制的扭曲,表现为财政多赢通吃,而民众负担加重。中国的税制以流转税为主。那么,理论上,个人所得税本来就不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税种。但在流转税已然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同样以更高的速度增长,这肯定是不合理的。政府可能需要作出选择:一个选择是,坚持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安排,普遍地让工薪阶层纳税,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更为重要的税种。此时,政府就应当调整其他税种,从别的方面降低民众的税负。另一个选择是,继续以流转税为主,那就应当调整个人所得税安排,减轻民众在这方面的税负。
总之,个人所得税,以至于整个税制的安排,不应当仅仅有利于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也应当认真考虑纳税人的权利和利益。尽管政府宣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绝不因为税收最终将用之于民,因而就可以说,取之于民,多多益善。政府的财政收入需要有一个度,这个度应该由纳税人来决定。
这也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此次听证会的宪政意义所在。不管听证的最终结果如何,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税收领域引入听证这种具有一定民主价值的程序。从法治的角度看,税不是政府借助于其权力向人民征收的,而是人民授予政府的,以使政府能够提供社会生活所必须、而又由政府提供才具有相对优势的某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因此,个人所得税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工薪减除标准究竟应当是多少,税率应当如何设计,都应倾听纳税人的声音,而不能仅仅由税务机关自行决定。税务机关天然地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倾向,若不由人民的代表来予以控制和约束,就容易使税政偏离民意。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本次听证只讨论一个问题。然而,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问题,所在多有。比如起征点是否要全国统一,起征点是否应该随着经济发展而适时作出调整,征税能否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考虑负担人口数和基本生活费标准,等等。民众对此议论纷纷,全国人大似应考虑,将这些方面的民意也吸收到立法中。因为,就这些问题继续举行听证会,实有必要。
进一步而言,其他税种的改革,尤其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举行更大范围的听证会。这一税种牵涉面极广,且对经济增长影响深远,仅由税务机关主导此项重要改革,似显轻率。这么重要的改革,需要立法者深入了解各方面的诉求和意见,以使改革后的税制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且可长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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