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事故要收“预交款”?
当事驾驶员据此状告枞阳县公安局
本报讯 因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一驾驶员指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收取了“预交款”,该县公安局被驾驶员告上了法庭。
驾驶员朱金义是肥东县店埠镇人。 2005年10月4日,他驾驶货车行驶至S103线116.4KM路段时,撞上一“无名氏”,致该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要求他缴纳“预交款”7.5万元,给他开的收据只是两张没有单位盖章的“白条”。随后,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朱金义多次向枞阳县交警大队讨要“预交款”未果。
朱金义认为,公安机关收取“预交款”或事故押金等性质款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交通损害造成的赔偿问题,属民事理赔范围,除非经法院判决或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清楚无误的协议,否则没有任何部门有权强行裁决或认定,遂将枞阳县交警大队的主管部门枞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大队收取事故“预交款”的行为违法,返还预交款7.5万元,并提出相应行政赔偿请求。
6月14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枞阳县交警大队一中队的姚警官。姚警官称,“预交款”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能收取,该队一直也都按照这一原则处理交通事故。但此案比较特殊,死者系无名氏,当时伤情很严重,在医院治疗就花去了1万多元,因其没有家属来承担这笔费用,只能让驾驶员先行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款。
同时,姚警官告诉记者,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赔偿,其身份按城镇户口标准,年龄按法医鉴定报告大约年龄取中间年龄计算。核实身份后,按实际情况计算。其所得赔偿款交付给有关部门保管,在赔偿权利人确定后,通知有关部门支付。姚警官称,让驾驶员按照上述标准预先支付死亡赔偿款是不得已而为之,否则,一旦赔偿权利人出现,会给索赔带来困难。对于收据没有公章问题,姚警官坦言,是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但收取款项不会落入个人手中。
据了解,枞阳县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本报记者 陈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