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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07年6月底前全省事业单位完成在职人员聘用

  时报12月30日讯(记者张伟)记者今日从省人事厅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将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明年6月底前完成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聘用工作,不允许借推行聘用制度之机,擅自增设岗位,突击聘用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包括六项内容:公开招聘制度,所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所有事业单位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公开选拔岗位所需要的人才;聘用合同制度,聘用双方都要签订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期考核制度,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解聘辞聘制度,聘用双方可按照合同解聘或辞聘,解决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聘用监督制度,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保证聘用制度的规范运行。

  明年6月底前,全省事业单位完成现有在职人员聘用工作。聘用工作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实施。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现有在职人员现任(聘)职务或岗位,在综合考核3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前提下,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可以签订短期合同。对于在职人员中的未聘人员,单位可坚持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不超过两年;可通过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行业调剂等方式,为未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机会。

  各类事业单位招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政策性安置的外,必须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时,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制定招聘实施方案,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备案后,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对于超编、满编、没有增人计划和岗位空缺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允许随意招聘人员,更不允许擅自增设岗位或通过其他途径增加人员。

  各单位可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规定的内容对聘用合同统一规范,年度考核或聘用期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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