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岁的王老太乘公交车下车,一只脚刚探出车外尚未站稳,公交车便突然启动,导致其摔伤骨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8级伤残,王老太遂将公交车司机张某及其所在的巴士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巴士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老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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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老太诉称,2005年9月21日,她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公交车抵达目的地,车停后,她准备下车,不料一只脚刚探出车外尚未站稳,车子便突然启动,导致其摔倒在地,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今年9月12日,王老太去医院复查时发现,其长期腰痛的原因是因事故造成的第12胸椎骨折。经王老太子女多次催要,被告巴士公司陆续给付了近6万元的前期治疗费,王老太随即起诉,要求司机张某及巴士公司赔偿其他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明,2005年9月21日晚6时50分,原告王老太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公交车抵达目的地,王老太准备下车,当其一只脚刚落到地面,另一只脚还在车上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导致王老太摔倒在地。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程度已构成8级伤残。王老太住院期间及出院初期的医疗费已由被告巴士公司全部支付,但复查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未给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张某应按照约定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对承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乘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系巴士公司职工,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巴士公司应对原告因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伤情已经构成8级伤残,故巴士公司应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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