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杨光良被控受贿罪昨日受审
原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副厅级)杨光良昨天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他受贿15万元并用于炒股,而他则认为,这笔钱他一直放在保险柜里,没有动过一分,用于炒股后他也没拿一分钱的收益,完全将其当作公款,不认为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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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15万用于炒股
根据指控,51岁的杨光良在案发前任职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副总经理。据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时任公司开发部经理的他找到越粮科贸公司的老板蔡某一起吃饭,由于此前他曾经拨给蔡某的科贸公司150万,他便以此向蔡某索取15万贿赂。蔡某则给了杨光良署名为林某的一张存折,杨光良则将这张存折放到办公室的小钱柜保管。
1999年,他听说某只股票可能会上涨,于是找到了基建公司刘某,让他拿去炒股,2000年刘某涉嫌犯罪被抓,杨光良刚好在该年调任财务处长。为防东窗事发,他立即补做了该笔账目。
为防东窗事发事后入账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杨光良向蔡某索贿,说明杨光良有受贿的故意。按照党纪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收到礼物等物品时,应该在一个月内上交,否则以受贿递交司法机关,而杨光良竟占有了该笔财产长达4年时间。而他在2000年之所以按照单位收入做账,其背景原因是炒股人案发,他为掩盖罪行所以做此处理。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杨光良既有受贿的故意,又有故意的行动,因此已经构成受贿罪。
辩称如欲占据早可动手
而杨光良及其辩护律师则认为,首先,杨光良并没有占为己有的故意,而是因为所在部门需要筹集老干部等福利经费,加之此前杨光良曾经与蔡某合作在珠海开发房地产,但项目没有搞成,按道理来说,蔡某也需要支付一笔补偿金。
杨光良辩称,如果他有占为己有的故意的话,他早就可以下手,不必在小钱柜里放这么久。与指控相反,杨光良从一开始就认为该笔款是公款,没敢动过一分钱,炒股的收益他也没有拿,因此,自己没有故意也没有将该笔钱占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
“希望能写文章示己教训”
在庭审结束前,杨光良说到,他心中的违法概念只是“会计法”,只认为这种小金库的行为是一种违规的行为,根本没有预见到可能构成受贿罪,通过这次涉案,与律师交谈,接受检察官调查和法庭审理,他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并且为浪费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司法精力表示道歉。
“我曾发表了不少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文章,给我一个机会,我希望我能够尽力把我的教训告诉给大家”,杨光良在庭审结束前这样说道。(记者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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