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月4日电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4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出台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20元至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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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山东省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分地市和按照伤残程度月人均相应增加120元至190元不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也作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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