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适当放宽;同时,婚姻家庭等8类案件原则上也将不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个因素,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考虑到以下因素: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另讯曹建明表示,要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院长、庭长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