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过《办法》对军烈属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
记者 李红
大河网讯 昨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义务兵凭士兵证,在我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半价票价待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游览我省的公园、博物馆、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免收门票。
据介绍,我省此次出台的《办法》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内容外,又新增加了一些待遇。《办法》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只要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或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优先为其提供经济适用房。
另外,农村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无能力改建现有危房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据悉,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就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来源:今日安报)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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