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弋江区法院依生效的判决书向张某所在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分期执行张某替何某所担保的25000元债款给申请人(即贷款人)冯某。
借款人何某原系“四无”人员,她本来与贷款人冯某并不认识。
2006年4月底的一天,何某通过张某、龙某认识了冯某,经张某、龙某撮合,何某向冯某借款25000元,并在借条上言明6个月内分期偿还。张某和龙某分别作为何某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同年11月,冯某多次向何某催要钱款,何某逃之夭夭。冯某只有向何某的债务担保人张某、龙某催要借款。未料,他所认识的龙某也是一位“四无”人员,龙某很快闻风而逃。幸亏张某系我市一家大型企业的职工,而且单位经济效益相当不错。于是,冯某赶忙以民间借贷案为由将张某、龙某告上法庭,张某起先觉得自己只做担保,而实际未拿冯某1分钱,所以拒绝偿还。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龙某替何某担保25000元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张某、龙某连带清偿25000元给冯某。由于龙某下落不明,故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依冯某的申请,从张某处依法分期执行25000元给冯某。(吴继勇)
来源:
芜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