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帅勇 通讯员 沈阳 单丹)一名小刀手,在给一年轻患者输液时,患者突然休克最终死亡。但由于无法证明小刀手的诊疗行为与患者之死有关,小刀手最终未被批捕。但这一现象已引起我市检方重视。近日,市检察院正着手调研,拟就非法行医罪存在的定罪问题,提请国家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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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0多岁的许江(化名)是安徽芜湖人,3年前来到我市建邺区所街卖肉。不久,又在所街租房开了家私人诊所。每天上午卖完肉后,就换上白大褂“坐堂问诊”。许江后来供述,他曾在老家跟赤脚医生学过徒,觉得“给人看病很简单”。
去年底的一天,一小伙因感冒来到许江的诊所输液,当250毫升的生理盐水输得只剩下20毫升时,患者突然休克。20分钟后,就在省人民医院不治身亡。许江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也被刑拘。很快,警方向检方报请对许江批准逮捕。
但检察官提出了疑问,许江的治疗行为与患者之死到底有无直接因果关系?
侦查机关带着这一问题先后找到相关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法医中心。前者的答复是,鉴定机构对非法行医行为不予鉴定;法医中心则答复,此案技术过于专业,他们无法判定。
办案人员又拿着死者用剩下的药水,到药检所鉴定。但被告知,药检所进行药物鉴定的检材量一次至少30瓶,而许江诊所就只有这一瓶。药物鉴定的希望也由此搁浅。
医学鉴定、尸检、药物鉴定均未做出,就无法证明许江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奈,检方只能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捕许江。记者了解到,因证据不足而未被批捕的非法行医者,并不止许江一个。
建邺区检察院检察长邓建中昨告诉记者,许江案发生后,他们就给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非法行医现象的监管。此外,他们还就非法行医中的法律空白问题,向市检察院提出了书面建议。
他们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规定,指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非法行医导致患者伤亡,作出医学鉴定。另外,由于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等规定,没有具体阐述,国家司法机关应制订相应司法解释。
据了解,建邺检方认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有,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标造成严重后果的;被行政处罚多次,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等等。
记者昨获悉,市检察院已着手调研建邺检方的建议,并将尽快把调研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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