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提交审议
新快报讯(记者 廖颖谊 实习生 李兵)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在昨日提交审议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立法效果检查的相关报告中建议,对“楼巴”、购物班车等具有包车客运性质的营运活动及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对其营运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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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交不得在广州市从事公交服务,报告中指出,但事实上由部分大型超市为吸引顾客购物开通的购物班车,部分开发商提供的“楼巴”等均是现存的非严格意义上的公交车。
报告中提到,“楼巴”运营未依法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旅客运输和公交经营的资质;其驾驶员未依法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等情况。运营中,楼巴还存在服务、运价和票据不规范,开设的线路与城市公交线网规划不衔接,甚至存在冲突等问题。调查问卷显示,有45.2%的受访市民认为条例关于非公交车不得在我市从事公交服务的规定不合理,而54.8%的受访市民则认为合理。
对于“楼巴”的去留问题,报告中并没有明确地表态,建议对“楼巴”、购物班车等具有包车客运性质的营运活动及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调研,对其营运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此外,还提到要从立法上体现公交优先战略的要求,从制度上妥善解决公交与地铁接驳专线的有关问题,更好地保证市民出行的便利和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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