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一类笼统、模糊的概念将被细化、具体化,在1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仅对违法行为的列举便有43种,大大增强责任追究工作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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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章首次明确责任追究机关的各自职权和责任追究的启动方式: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由省政府法制部门作出。当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时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乱作为”、“不作为”的执法行为将会付出沉重代价。该规章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政府对其进行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责任人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据悉,该规章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李揽月)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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