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月15日电(记者熊润频)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事项推诿、拖延不办将被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草案)》日前经安徽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施行。
记者从安徽省法制办获悉,《办法》增加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将依法应当听证而不听证、不履行应急职责、机关推诿扯皮等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推诿扯皮是机关效能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据悉,《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处分等五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相应违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安徽省将行政责任追究列入考核,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政府对其进行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