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至9月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704起;2000年至2005年全省被窃电6亿多度……安徽电力设施遭破坏和违法用电行为情况严重。我省将立法严打“电耗子”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今天上午,省十届人大二十八次常委会召开。
| |
今天上午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对明令禁止的窃电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窃电要被追缴电费,罚款电费5倍以下,没收窃电装置。而对于那些制造和销售窃电装置、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人员,草案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制造和销售的将被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传授窃电方法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的,条例规定要恢复原状,按照损失额的5%至10%进行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于两者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公安机关。
《条例》同时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不依法查处的,除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电力主管部门对窃电行为认定错误的,要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屈凤丽)
来源:
合肥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