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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醒:谨防“处理品”诈术

  通讯员 江晓峻 金陵晚报记者 钱建芬

  金陵晚报报道今年元旦期间,家住城北的宋女士在一家皮鞋专卖店门前看到了“厂家大减价”的牌子,她就在店里花225元买了一双正降价出售的真皮皮鞋,可穿了不到3天,这双皮鞋的鞋根就断了。

  宋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得到的答案却是:她这双皮鞋是“处理品”,按三包法规定是不退不换的。

  “当时商家只说大减价,可没说这些皮鞋是处理品呀?”宋女士向栖霞工商分局投诉。

  不过,工商人员却在宋女士买鞋的发票上看到,上面的确有“处理品”的字样。宋女士这才醒悟,原来商家早已盖上了“处理品”的图章。

  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依据《消法》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只有处理品才可以不退不换。

  处理品指的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

  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们碰到的降价商品,虽也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确属处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因此仍需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买降价商品时要谨防商家“处理品”诈术。现行法规对“处理品”销售有明确规定:达不到有关标准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必须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时,应当事先声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而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时,除看清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标识外,还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若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就应当看作是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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