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救助体系已成熟
赵国玲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理论依据上看,公民受害,国家没有尽到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就有必要保护和救助处于弱势的公民,因此,在公民受到伤害时,国家也有责任进行救助和补偿。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救助和补偿体系,包括社会福利说、社会保险说等等,但是我更倾向于国家责任说。”赵国玲表示,各国对此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另外,各国的补偿和救助资金来源也不同,有些源于国家税收、国家财政或专门设立补偿基金等等。“目前,我国建立刑事受害人补偿救助体系已无主要障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提出要促进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因此,无论是从立法和理论依据上,还是从现实情况上看,建立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了。”赵国玲说。
实际上,在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以及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早就建立了刑事受害人的救助体系,有些国家的做法是,设立刑事受害人救助专项资金。
救助款来自国家救济金
“我国台湾地区,专门设立有政府救助基金,刑事受害人得不到被告赔偿的时候,可以申请政府救助基金获得赔偿。不过,并非每个刑事受害人都能获得救助和赔偿,基金会会审查刑事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确认这个家庭或者受害人确实具有巨大的经济困难,或者陷入了极端贫困的状况,才能获得救助和赔偿。”
另外,有些西方国家将对刑事受害人的救助和赔偿列入国家救济金项目。比如,澳大利亚等国家设立了一个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车祸、医疗事故受害人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有些医疗事故医院处于无责状态无法赔偿的,遭遇车祸,肇事者逃逸无法追究责任,或者受害人没有购买保险的,以及刑事受害人无法获得被告补偿的,均由国家专项救济基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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