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来得突然
在周泽看来,金水区法院的这次再审显得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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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的判断来自他在案卷中发现了一份一审时没有的《刑事申诉状》。申诉状认为绑架案中王刚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意较大”,具有高度危险性和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申诉人认为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应予改判”。
这份申诉状的申诉人是“信阳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和“河南信阳羚锐大厦”,它们的负责人都是何明富。
申诉状中还提到了“恐吓纸条”事件。2006年1月28日,除夕,何明富家门外出现了一束黄菊花和一张字条,上面写着:过年了!过节了!送束黄菊花!自己理解,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申诉状认定送花与纸条的人就是王刚。
1月9日,李晓芸及其父母向记者表示这件事不是王刚干的。
信阳驻郑办事处方面也不承认王刚案的重审与他们的申诉有关。1月10日,办事处副主任于维清和办公室主任殷惠萍说,他们是在法院系统去年四五月间的回访中应对方要求写的申诉状,办事处并不情愿写这份材料。
周泽指出,申诉状中强烈要求改判的指向丝毫体现不出办事处的“不情愿”来。而且,在办事处这份申诉状递交不久,王刚案的再审就开始了。
1月11日,金水区法院相关人士否认了法院要求信阳驻郑办事处写申诉材料的说法。关于王刚的再审,这位人士称,是法院院长在审阅案件时发现此案判断畸轻,故而提请审判委员们进行再审。这是法院正常的自我纠错。但他同时表示,此案确实有群众反映判得太轻了。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信阳驻郑办事处也不例外。
在王刚家人看来,正是这次被认定系王刚所为的恐吓纸条事件导致了案件的再审。
被指程序违法
周泽先后四次到郑州办理王刚的案子。有一次他与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大学同学发生了急论。他的同学认为法院发现案子判错了提起重审正是自我纠错的体现。郑州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就说明金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有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
周泽认为,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既充当检控者又充当裁判者,必然丧失裁判者的中立地位,违背了审控分立的现代司法原则。法院在诉讼参与各方均服判的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完全违背了法律保护人权的目的。
他又解释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判处刑罚畸轻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程序上的严格就是要规范法官们执法过程的,法律不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此案被媒体披露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认为,再审不仅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严重背离了司法公正。更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没有当事人申请情况下就启动再审,那么,法院生效的裁判书就有可能变成法院领导手中的橡皮泥。
王刚案的再审很快就进行了,去年8月17日,金水区法院宣布,撤销一审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0年。一审和再审认定的犯罪事实相同,但量刑上出现了巨大落差。“同一个法院的两次判决,你让我们相信哪一个是公正的?”周泽质问。
检察机关也陷入了尴尬,结果悬殊的两次判决金水区检察院都没有抗诉。记者走访了出席两次宣判的检察员,她拒绝发表意见,“抗诉不抗诉都是上级领导讨论决定的”。检察院另一位人士认为,此案检察院与法院应该事先通过气。
法庭的一些作为加重了王刚家人及周泽对再审背后黑幕的怀疑。李洪安说,再审的第二次开庭专门审理了“恐吓纸条”一事,开庭前法官还问了一句:羚锐大厦的人到了没有。当时王刚案的辩护律师也告诉记者,这次庭审提到了“恐吓纸条”。但金水区法院有关人士否认曾审理过“恐吓纸条”一事。记者注意到,再审判决书中完全没有载入这一情节。
周泽说,诅咒何明富的纸条是一审判决生效后才发生的事实,按规定再审根本不该审理此内容。法院这样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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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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