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继2004年至2006年第一届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束之后,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出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于央企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央企负责人绩效薪金倍数要低于上一年。
国资委明确央企未来发展目标(资料图片)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1月14日国资委举办的央企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上表示,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7号令)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适用于2007—2009年第二届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新的《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黄淑和透露,原《暂行办法》考虑了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问题,但实践中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尤其是任期考核的中长期激励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办法。
新的《暂行办法》规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外,还将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新的《暂行办法》规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此外,根据新的《暂行办法》,国资委对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王雪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