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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海口市民公交安全“买单”?

  海口晚报网1月24日讯

  1月22日,海口两辆公交相撞,致使3名乘客受伤。记者调查发现,接连不断的市内公交车事故,其背后有让人忧心的缺失:因为没有“承运人责任险”,乘客一旦遭遇车祸,权益将无从保障。

  两辆公交车追尾撞车

  3名乘客在车上受伤

  1月22日上午8点半左右,一辆牌号为琼A09541的1路公交车从秀英开往府城,在海口市汽车东站路段的红绿灯处,被驶在后面的牌号为琼A12160的4路公交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车身损坏,3名乘客在事故中受伤,一名乘客的手机被摔坏。

  记者在现场了解除到,肇事车的前挡风玻璃碎裂,车上两名女乘客因汽车撞击的震动,头部和腰背部位受到损伤,站在车下等公交公司一方带去医院就医;肇事车上的另一位男乘客拿着在车上摔坏的手机,也在找肇事司机索赔。

  被追尾的1路车上,一位受伤的年轻女子脸上被擦伤了一大块,正用纸巾揩流出的血。

  据肇事司机称,因为下雨路滑,他的车与前面的车距离过近,前面的车一刹住,他的车就撞到了一起。现场的交警人员告诉记者,从现场情况看,虽然责任应由后面追尾的车承担,但前面的公交车已压了线,显然是速度快,遇到红灯急刹车的,作为公交车司机,载一车乘客如此驾车,缺乏安全意识。

  事故发生后,3名伤者被带到琼山人民医院救治。

  公交车事故撞出疑问

  车票是否含有保险?

  从事故车上下来的一位先生惊魂未定地对记者说,两车相撞的一刹那真危险,好在他坐在靠前面,要是坐在被追尾汽车后面的座位就惨了,当时车上好几个人不同程度受了伤,有的人忙着去上班,觉得自己伤势不重,也就忍着疼痛离开了。他说,看到其他几位乘客受伤,他想起朋友说过,乘车时购买的车票里就含有保险,但不知道这些车是否投了保,如果没有投保的话,遇上大的事故,人员伤亡严重,经营者又没有赔偿能力,那受伤乘客该去找谁呢?

  在现场处理事故的海口公交司机安全科的杨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所有线路的车都要求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买了责任险,一旦车辆发生事故,乘客受到人身损伤,就有保险公司出来理赔,这样也给公司分担了些经营上的风险。他说,公交车在投责任险时,是按照汽车的台数算的,与长途客运车、旅游车按座买不同。

  记者随机调查

  多数乘客不要车票

  既然车票就是合同,就是承运人安全准时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的协议,车票也就是乘客在乘车过程受到伤害用以维权的凭证。那么,每天乘坐公交车的市民又有多少人注意到这个问题?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记者对乘坐公交车的市民作了一番随机采访,发现大部分坐车的人不要车票,也没有去想自己乘坐的车是否有承运人责任保险。

  接受调查的市民梁先生说,有的公交车实行无人售票,票夹就在投币口,由乘车人自己撕,他一次也没有撕过票,即使有人售票也没有要过票,因为自己又不报销,觉得拿了票没有用。乘客李女士说,她只想到坐谁的车,出了事就应该由对方负责,她认为拿不拿票都一样,在乘车的过程中受到损伤,不可能叫自己来负责。

  交巡警事故处理人员称

  投了责任险问题就简单

  海口市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黎警官在谈到公交车交通事故处理问题时,他说对事故的处理原则是按责论赔,两辆车相撞击发生的事故,一般是看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来定,如果是一辆运载乘客的公交车发生单方事故,在事故中造成了乘车人的伤亡,所有责任自然应该由公交车的经营者承担。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公交车经营者投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可以出面处理相关的理赔,事情处理起来也就简单多了,要是公交车经营者没有投承运人责任险,又没有相应的赔付能力,那就比较麻烦,受损害的当然是掏钱坐车的公交车乘客。至于要不要求公交车经营者必须投保,交警路面检查的只是车辆“交强险”,要看交通运管部门是否有相关规定。

  交通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强买承运人责任险无依据

  海口市交通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与记者谈到承运人责任险的问题时说,公交车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当然对保障乘客的权益有利,可以避免因承运人无力赔偿而使受到人身伤害的乘客造成损失,虽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但这位负责人表示,要求公交车经营者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还没有相关规定,要以是否投保作为处罚内容也找不到依据,所以公交车投责任险是自愿的,到目前还没有必须买的硬性规定。

  交通部门称今后有保障

  经营者要买承运人责任险

  海口市交通局法规宣传科吴科长告诉记者,为了保障公交车乘车人的权益,以立法促进公交优先,在今年的立法项目中,有了《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等政府规章,交通部门在起草的《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修改意见中,就已经加进了这样一条:“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承运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低于4万元。”她说,如果得以实施,就将填补管理上的这一空白,在机制上使乘车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吴懿斌李向阳)(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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