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除名不当法院判赔3200元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小徐)原本在公司干得好好的小程(化名)在被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后,公司先是不让他在食堂就餐,第二个月不让他上班,最后将他除名。小程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公司除名不当,须赔偿小程经济补偿金3200元。
2004年3月,小程进入厦门大金机械公司做电工,月工资1600元。2005年4月,公司安排员工体检,小程被检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大三阳,公司见状,马上通知小程不得在公司食堂用餐。2005年5月8日“五一”长假后,公司正式告知小程不要再到公司上班,先在家中治疗三个月,待病治好之后再到公司上班,并一次性发了1600元钱给他。小程便领了钱在家休息治疗。
对于这1600元,小程以为是补偿金,而公司却说是3个月的工资补助。小程的病一直没治好,公司也没有给他办理病假手续。之后的时间里,小程曾要回厂上班,但公司一直以他的病会传染为由,不让他回来。小程认为,公司拒不安排他的工作,也不给他发工资,他已被“事实辞退”。为此他向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遭到驳回,小程提出申诉,仍被驳回。最后小程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大金机械公司辩称,查出小程患病三个月后,公司曾于2005年8月6日通知他来上班,是小程自己不来;2006年6月12日,公司以公证邮寄送达的形式再次通知小程回公司报到上班,小程还是没到,3天后公司才决定以小程长期连续旷工为由将小程除名。
对此小程的解释是,当时他的病一直没治好,与公司之间的协商闹崩,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他当然无法去上班。
法院认为,小程在家中治疗3个月后,大金公司未通知过小程上班,而是在小程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之后,再向小程发出上班通知,公司在小程尚未将病治好的情况下,通知小程到公司上班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公司不能以此为依据,以小程长期连续旷工为由将小程除名。由于小程已经不想继续在大金公司上班,法院因此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大金公司补偿小程工作两年可得到的两个月经济补偿金3200元。
法官提醒,广大企业首先应该完善病休、请假等管理;职工患病或因工受伤,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到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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