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面临考验
对于新办法中许多不完善之处,业界和学界多有质疑的声音。这会给法院带来多大的困扰还有待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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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内容存在内在的矛盾。例如,该办法第八条规定驳回上诉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有撤诉的意愿,法院也没有动用司法资源来审理案件,但是却要收取一半的费用;而已经耗费了司法资源进行了上诉案件的审理,但是结论是驳回上诉,却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两条规定存在很大的矛盾。
这似乎意味着,当事人即便是想撤诉,但是因为撤诉要收费,所以也要硬着头皮把官司打完。很显然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
像这样的设置疑问,曾延陵在新办法的条文中划出了十几条。
廖鸾东说,原来对被执行人收取实支费,不收后就没有制约效果,容易助长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一个实际案例是一个乡政府欠债,法院裁判它还钱,一个约束就是实支费,因为执行难,所以这样的案子由外地法院异地执行,一次收你一二千元的费用,这对乡政府来说是个很大的制约。
“现在我主动履行跟你法院多次追讨没有实际区别了,这样降低了违法成本,造成的负担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另外,刘瑞红指出,“群众打官司的意识将更强,我们贫困地区是人等案还好,经济发达地区将面对滥用诉权的现象。”
由于诉讼费用极低,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像过去那样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只要有纠纷,就到法院去,这不但使得司法资源被浪费。“原来官司打不起,现在可能演变为谁官司打得越多,占国家的便宜就越多。”曾延陵说,问题不仅仅针对当事人群体,“调解的案件减半收费会不会造成一种利益导向,该调不调,毕竟不能保证每一个法官都是高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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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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