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简文豪指出,单位自建房属经济适用房,要限户型、面积。 |
广州国土房管局局长简文豪释疑:单位自建房须满足三个条件
无地单位不能买地建房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王道斌 朱小勇 通讯员 穗仁宣 本版摄影 时报记者 陆明杰
只要单位有地,又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就可以自建房解决那些没有享受过货币分房和实物分房的员工、职工的住房问题,市长张广宁在本届两会期间作出上述表述后,一场关于单位如何自建房、什么情况该实行货币分房的讨论随即展开:员工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企业有地有钱,能否自建房?企业有需求群体、有经济实力却没有地块,能否出钱买地建房?
记者昨日对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简文豪采访了解到,单位计划自建房,所有地块需符合两个规划;地块本身产权明晰且企业拥有自建实力;单位内有未享受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群体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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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建房 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广州市允许单位利用历史用地自行建房,主要是出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考虑。”昨日下午,简文豪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表示。据介绍,政策实施需符合三个前置条件,那就是单位想利用自有地块建房,地块需符合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两个规划的要求、地块本身产权明晰且企业拥有自建实力、单位内有未享受实物或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群体,这三项缺一不可。
“由于涉及企业多,历史用地又难于统计,目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历史地块有多大、能够解决多少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仍是未知之数。但那些有钱的单位想买地建房的构想则肯定是不能允许的。”
据介绍,新的单位建房政策与曾经的实物分房有着本质不同,要限户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只适用于本单位住房困难、未享受过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职工。此外,单位自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去年9月底,单位自建房就和廉租房、新社区一同写进《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都属于政府保障型住房。《规划》指出,由部队、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利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按经济适用房规定自建住房,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难问题。
根据规定,单位自建房户型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房价利润不超过开发成本前4项之和的3%,供应对象是单位住房困难的职工,这些职工应是从未享受过住房分配和货币分配的人员。据了解,目前规划部门已收到铁路、部队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报建申请。
新货币分房标准已上报省政府
随着副区长买不起房、货币分房标准已多年未变的报道频繁见诸报端,有关提升货币分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简文豪对此表示,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去年已就此专门走访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对北京、上海等地的房管局住建办进行摸查,形成了有关补贴标准、公积金缴交比例、推向社会人员(老人)补贴、员(职)工异地调动、职务提升等7个方面的相关报告文件,通过省建设厅上呈省政府,应该很快就有佳音。
多部门会同解决“公房”转租
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提供的“公房”收入每年都超过亿元,这笔收益将全部用于旧城改造。然而有的生活条件已改善、买上新房的原公房居民却在转租“公房”收租,根据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被转租的公房达50%以上。对于这一部分人群,房管局近期将对所有公房进行挨家挨户摸查,协同公安、工商、城管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采取政府发布温馨提示的方法收回被转租的公房。收回的公房刚好可以和老城区改造过程中所需要的房源面积相符,可能在居民拆迁安置过程中派上用场。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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