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轶珺实习生张媖)“上海歌城”杨浦新店在装修过程中,恰逢国务院出台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开设的区域作出了限制。新店正巧处于“禁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该条例作出了不予办理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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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支持了出租方的诉请,对此歌城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政府的新规到底属不属于不可抗力?”二审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歌城不承担违约责任。
筹建新门店突遇新规限制
2005年11月30日,上海歌城租赁杨浦酒家1700平方米房屋,用于开设量贩式KTV以及餐饮娱乐场所。在合同的第16条,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其中涉及了“不可抗力”。双方对不可抗力进行了约定:指任何政府行为、战争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及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情形,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及设备不能继续为“上海歌城”使用。”
不久,歌城方面开始房屋装修方面的工作。去年3月,国务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规定娱乐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周围开设。不巧的是,歌城杨浦店正好处于老式居民小区附近,主管部门对歌城作出“不予设立KTV”的意见书。
面对法令,歌城不得不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向出租方提出解除租赁,却遭到了杨浦酒家的反对,协商未果,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对歌城提出的“退租行为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没有采纳,判决结果是:歌城须支付出租方租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150余万元。“为什么我们执行条例却被判违约?而守法却还要赔钱?”歌城随后上诉至二中院。
是否属不可抗力成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最大焦点是政府新规究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歌城坚持认为,他们租赁房屋明确是用于经营卡拉OK,因新政策和那份批复导致无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此属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应当免责。
出租方表示,合同约定只是租下场地,至于用作经营KTV还是餐饮可以由歌城自行决定。同时歌城作为业内行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预判,因此不享受免责的权利。
对此,歌城指出,合同约定的不仅是租赁场地,而且规定了经营KTV及餐饮两项经营内容,经营的内容绝不是两者选一。同时,要办理KTV经营许可证,前提是工程全部结束,通过消防验收,去年3月1日前杨浦店还在设计中,完全不具备申请许可证的条件。故不存在拖延办理的情形。
经过审理,市二中院近日作出判决:国务院于2006年1月18日颁布了条例,条例虽规定于3月1日施行,但不能以此要求并鼓励歌城加快办证进程,强行办理许可证,这与国务院颁布条例的本意是相违背的。合同的解除确因《条例》颁布所致,且合同应从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解除,歌城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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