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施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向消费者收取律师费的不合理现象,终于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宣告终结。(《新京报》1月24日)
“房贷律师费”岂止北京独有!这种强加在消费者头上的霸王条款早已扩散到全国。
消费者付房贷律师费这一“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4年就将其列为银行业六大“霸王条款”之一。按照各商业银行执行的千分之三收费率来计算,北京市的购房者一年要为此多花费上亿元。
一个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竟然耗费了8年时间才被废止,可见消费者要想在银行这样财大气粗的行业面前争取公平地位和合法权益是何等艰难!
如今,消费者不用再为房贷律师费花冤枉钱了,但银行业还有“霸王条款”在横行,“霸王条款”还普遍存在于电信、房地产、公用服务、中介、金融、保险等行业或部门。这些“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方式出现,具有5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有的具有市场垄断色彩的行业或部门甚至以法律的形式,给“霸王条款”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直接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损害。
其实,“霸王条款”损害的是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在北京实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律师费“霸王条款”宣告终结,既说明了“霸王条款”之霸道,也印证了一个道理:“有志者,事竟成。”只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各种仗势欺人的“霸王条款”就终有被铲除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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