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诒学通过何种途径可能获得赔偿,律师对此说法不一。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谢元丰律师:邢诒学诉称当年是海口市公安局和海口市教育局联合宣布将他划为坏分子开除出教师队伍,他从此蒙冤40年,其名誉及实际收入遭受重大损失已既成事实。
公安局与教育局联合作出的开除决定,虽然不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但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同样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只不过这种行政处罚行为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色彩和痕迹。在这种情况下,邢诒学可以要求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邢诒学在此事件中,名誉及精神遭受损害,但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只适用于民事赔偿领域,邢诒学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现有法律制度范围内将得不到支持。
海南博峰律师事务所张双贺律师:邢诒学被“清除教师队伍”是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处分行为。邢诒学以海口市教育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邢诒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海口市教育局对邢诒学作出的“清除出教师队伍”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分的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邢诒学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邢诒学由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可以通过一条恰当的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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