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1月29日电记者何聪报道:安徽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该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接受质询和询问时态度恶劣或者虚假答复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将追究其责任。
| |
条例规定,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监督对象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干扰检查、视察、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的、拒绝或者拖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接受质询和询问时态度恶劣或者作虚假答复的等妨碍监督的行为,常务委员会应当追究其责任。包括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撤职;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