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都必须与中介机构签订规范的“房地产经纪合同”,“但我们检查中却发现个别中介机构在使用自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昨天,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极可能损害交易当事人的权益”。
| |
审慎订立交易合同
合同订立是一种民事行为,签约各方应对生效合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交易当事人应审慎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主管部门建议,交易当事人应采用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交易当事人不要轻信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把所有的约定落实为书面合同条款;交易当事人认为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有失公平,或者认为条款不完善的,应坚持要求对有关合同内容进行细化、改进或完善,否则不能签署合同。
慎选规范房产中介
主管部门特别提醒,社会上出于商业性目的开展的房地产经纪行业评比活动名目繁多,切勿把这些评比活动授予的所谓“荣誉称号”作为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依据。确认售房人身份
购(租)房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了解所购买(承租)的房屋产权有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出售(出租)该房产的人是否为房屋产权人。主管部门表示,这将可防止因“一房多卖(租)”、交易人对交易标的房屋无处分权以及房屋存在权利限制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达成交易而蒙受经济和精神损失。
维护合法知情权
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是通过向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成交价格。
主管部门建议,交易双方应通过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如实披露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的义务。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建立交易信息的沟通联系机制。(新东、姚张伟)
来源:
安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