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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被指尝试“赔钱减刑”

  赔钱就能减刑?昨天,就网上流传的《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抢劫犯赔5万获轻判死缓》一文,记者专访了东莞中院刑一庭庭长梁聪。梁聪表示,“赔钱减刑”纯属误解。

  法院试行赔钱减刑?

  上述文章写道:“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该文举例称,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王×等抢劫并致蔡×死亡。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

  文章概括性地认为,这是东莞法院试行“赔钱减刑”的做法,并对此提出了质疑。

  庭长称是最高法规定

  但梁聪昨天说,“赔钱减刑”的说法是片面的和错误的,现实中也不存在这种情况。

  梁聪说,在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基于自身经济条件的考虑,主动与被告人进行赔偿协商,在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后,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将其作为酌情减轻情节适用,其依据是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这并不是所谓的“赔钱减刑”。

  梁聪还表示,并不是所有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后,法院就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对于一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案件。

  《广州日报》供稿

  抢劫犯赔5万被从轻判死缓

  东莞中院被指尝试“赔钱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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