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择校费非学费,校方接收其为正式学生就意味着协议履行完毕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天法宣)18岁的高中生小林(化名)中途退学,向广州市第四十七中学索要剩余两年的择校费2.6万元。
学生:校方应返回2.6万
2004年8月10日,小林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了4万元择校费,2005年8月小林因个人原因退学。在要求学校退还剩余两年择校费被拒后,小林把学校告上了天河区法院。2006年2月28日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小林的律师认为,高中教育属非义务教育,省级重点中学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班额及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按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实行以“学生缴费为主,国家适当补贴”的办法收取学费。因此,择校费的性质是学费。随着小林的退学,合同关系解除。校方收取择校费的三分之二即26666.67元因没有履行教育培育的义务而继续占有,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学校:已缴财政不能返还
学校认同其与小林间存在的合同关系,但认为小林为获得在该校的学习资格而交纳的择校费,与学费是不同概念。在小林就读该校后,这种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学校对小林的退学没有任何责任,因此不需要退还择校费。学校还引用有关“择校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出择校生是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因为择校生增加了就读学校的教学负担,除交纳正常费用外,还应一次性缴交择校费。择校费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因此,择校费的用途是一次性投入的资金,通过财政部门进行统筹有50%返还给招生的学校,用于改善就读学校条件的,其余部分统筹用于扶持和改造本地薄弱学校,这种特殊的用途导致择校费是不能返还的。
法院:择校费不是学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择校费的目的和性质问题,而不是涉及学校和学生在校生活、学习等方方面面的教育服务合同问题。小林交择校费的目的是进入该校就读高中,而学校接收小林为正式学生的条件之一即是小林一次性交纳择校费。从双方在交纳择校费一事上达成的协议目的看,小林交择校费后已获得了进入该校学习的机会,而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也接收小林为正式学生。至此,这一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况且,按照广州市物价局的规定,省市级普通高中的择校费为40000元/人,入学时一次性缴交。因此,学校的收费标准符合相应规定。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夏天/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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