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某公司副总温某,在丁某物质与女色的诱惑下,突破了道德和法律底线。去年12月24日,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丁某的9500元嫖娼费计入受贿额。
初读新闻,我和很多人一样,觉得司法机关在推动“性贿赂”入罪上开始迈进了一步。
请看报道:丁某与温某建立了较好的关系后,起初的近20次嫖娼,丁某都是预先支付了费用。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丁某将钱直接放在温某所住宾馆房间的枕头下,由温某自己支付。温某以这种方式共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13次,共计9500元。作为回报,温某为丁某争取了数个工程,使丁某获得70余万元利润。从这一报道我们可以看到,行贿人丁某将钱直接给了受贿人温某,温某将这些钱用来支付自己的嫖娼费,他将这钱用来买“性”,这种行贿与受贿跟通常的行贿受贿没有任何区别。
没有被立法和司法认可的“性贿赂”,是指本人或者利用他人为谋取利益向有职权的人提供“性服务”的“贿赂”行为。在“性贿赂”中,行贿一方是付出了“性代价”,而收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受贿一方是得到了“性服务”,而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性贿赂”之所以引发争议以及不好入罪,主要在于我国法律中将受贿罪的对象界定为“财物”,而“性服务”却比较抽象,不好计算其价值,并且在我们观念中根本就不将“性服务”当作有价值的东西。不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却有“性贿赂”入罪的先例:2003年12月,曾被誉为香港警队“明日之星”、在警队服务26年且屡获高度赞扬的高级警司冼锦华被判入狱3年。检方指控,冼锦华涉嫌先后3次接受由同案被告林春叶安排的免费性服务,其中一次更同时接受两名妓女的性服务;而在美国,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情节严重的要判处入狱。
正因为“性贿赂”入罪存在争议,而对“性贿赂”入罪在各国有先例可循,我们才希望司法机关在不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前提下,进行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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