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广告中宣称将在小区内建成“欧式休闲餐饮街”,李先生遂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商业用房。却不料楼房建成至今,燃气始终未通。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通州法院日前认定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楼盘广告也应算为合同的一部分,从而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先生违约金5万元。
2004年5月,李先生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商业用房。在楼盘广告中开发商称,小区将建成“欧式休闲餐饮街”,具备上下水和燃气管道。
2004年12月,开发商通知李先生办理入住手续。但李先生在收房时发现,这套房屋无水、无暖气、无燃气管道,根本无法入住,更达不到商铺运营的条件。此后,李先生多次就房屋问题提出异议,但至今燃气仍未接通,无法正常运营。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近14万元。
开发商则辩称,小区已经验收合格,而安装燃气管道并非房屋交付的必要条件。依据合同,预留燃气管道属于装饰设备。楼盘广告中提到的“餐饮一条街”,不过是一种要约邀请,不能算作合同承诺。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商品房的楼盘广告属要约邀请,但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即使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的楼盘广告内容,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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