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维修基金缺乏可操作性强规定、易被挪用及欠缴等问题,
本报记者 王雷 傅汉荣 陈晓璇 薛江华 尹安学一些早期商品住宅陆续进入高维修期,然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却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统一规定,实际维修困难。
难获全体业主2/3通过
朱振中认为,维修基金使用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统一规定,实际维修困难。据了解,截至去年9月底,广州市的维修基金使用比例不到已缴存数额的1%。朱振中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一方面,缺乏维修基金统一使用细则。对维修工程技术标准、费用额度、如何使用等,业主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现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依据国家和省的条例、办法,维修基金的使用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三分之二通过。目前,相当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很难召开。同时,一次性征收几十年的维修基金合不合适?朱振中认为,这加重了业主的经济负担。他说,一些业主和学者呼吁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通行做法,通过适当增加每月的管理费用,计提一定比例作为维修基金;或参照国内社保、医保基金的做法,按月份单独收取。
代收代缴易被挪用滞留
朱振中认为,由开发商代业主收取或缴存维修基金,客观上为其挪用或滞留基金提供了机会。朱振中细细道明原因:《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维修基金收取、管理的办法由国家建设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但至今尚未出台。而省的条例和建设部的办法对有关缴费规定比较模糊,开发商可以代为收取或缴存。在实际运作中,开发商往往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由自己代为收取,而业主求方便,往往愿意委托开发商收取。
法规矛盾导致欠缴额较大
维修基金还遭遇欠缴问题,让业主无钱可用。据朱振中介绍,现行法规政策存在一些冲突和缺位,导致维修基金欠缴额度较大。到去年9月底,开发商仍欠缴维修基金8.2亿元,占应缴额的67%。为此,朱振中建议尽快明确争议期间维修基金谁来缴纳。他还建议,由省人大牵头协调,在国家实施办法暂未出台前,结合广东实际,借鉴上海、北京等地做法,出台地方法规,对维修基金缴存、管理、使用、处罚等具体问题予以明确。(日京/编制)tryshowAd(3,0,1);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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