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层次、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从法理上讲,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所实施的监督,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种国家体制。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因为种种因素影响,远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高度,缺乏力度和精准度,不能满足民望需求。
近年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确定监督工作任务;同时,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注重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了人大监督“刚性”的剑锋。
2006年,在《森林法》执法检查暨沿海防护林环保世纪行活动中,严肃指出了海防林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严重隐患,督促各级政府全面地贯彻落实《森林法》及相关法规,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市县在三年内把毁坏的海防林恢复起来。为巩固和扩大上年执法检查的效果,将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和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结合进行,对8个市县的13个挂牌整改企业及8家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工作,使这些单位存在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中,重点对各市县完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及城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上年度有关防震减灾、旅游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和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的情况也开展了跟踪督查,效果十分明显。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然被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和更多的要求。让监督制约权力,民众希望人大监督迈出新的步伐,并像吴邦国委员长所说的那样,紧紧围绕增强监督实效这一中心环节,开展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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