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7日电(记者刘铮)为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其纳入外债管理,并明确了备案要求和程序。
记者7日从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机构对外负债,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要向发展改革委和外汇局申报,并纳入外债管理。
通知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发展改革委备案。通知说,境内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应在媒体发布明确的处置公告,原则上所有转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公开方式。
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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