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义哮喘病医院号称专治哮喘病,不料在诊治哮喘病人崔某的过程中,导致崔某死亡。经医学鉴定,该医院对崔某之死负主要责任。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该医院被市一中院判决赔偿崔某家人各种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崔某家人介绍说,2004年5月21日,崔某因患哮喘病到和义医院治疗。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认为:医院在对崔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1、未提交医生、护士相应的执业证书,不能证明为崔某实施诊治护理的相关医务人员的合法资质;2、对新入院的重症哮喘患者未及时做三大常规检查和心电图、胸透等必要的辅助检查;3、没有对重症哮喘的患者进行心电监测;4、没有观察患者病情的动态演变过程;5、给无自主呼吸的危重患者使用无创呼吸机违反了此类疾病的救治原则。北京医学会据此作出结论,认定崔某之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对崔某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行为,对崔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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