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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获赔后就不能再索赔? 3岁娃“挑战”保险行规

  获得他人赔偿后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报曾报道的3岁幼儿挑战保险行规一案,昨天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关于保险能否重复赔偿这一问题成为法庭最大辩论的焦点。

  幼儿被烫伤,保险公司拒赔

  2005年10月15日中午,3岁的冉冉(化名)在幼儿园被热菜汤烫伤。

经鉴定,冉冉颈部、躯干烫伤面积为5%,构成十级伤残。冉冉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获得32000余元赔偿。获得幼儿园赔偿后,冉冉妈妈发现,冉冉入园前还通过幼儿园买了一份平安保险,冉冉妈妈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冉冉已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冉冉妈妈遂代孩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保险金11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冉冉败诉,她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

  投保人能否获得重复赔偿?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根据《保险法》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冉冉所投保险属于补偿性质的短期健康险,既然已经获得幼儿园的赔偿,那么作为补偿性质的保险就不能再赔偿,否则保险就成了获利性质。

  冉冉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里并没有注明他人赔偿过了保险公司不能赔偿。既然投保人发生了损害且造成伤残,保险公司就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本案不仅涉及冉冉个人的问题,而且涉及成千上万的投保人”,曹律师说。法庭未当庭宣判。

  记者了解到,自我国设立保险公司以来,关于保险是否能重复赔偿这一问题一直都没有定论,最高法院也没有出台司法解释,这一局面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例。本报将继续关注我省重复赔偿第一案的进展。

  来源: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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