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制日报》视点版2月1日以《“赔钱减刑”该用怎样的眼光审视》为题,报道了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赔钱减刑”因何遭误读
对法官的不信任导致公众质疑
报应思想和仇富心态根深蒂固
公共舆论未站在司法专业立场
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作为支撑
我认为,东莞市两级法院的做法得不到理解的根源在于,公众对于法官能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缺乏信任。
如何识别被告人是不是真的痛改前非?被害人是真的谅解了被告人,还是迫于经济或者其他压力做出了妥协?
公众最担心就是某些法官与被告人相互勾结,以“赔钱减刑”做掩护进行权钱交易。这恐怕是公众对于“赔钱减刑”产生质疑的深层次原因。
韩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个案千变万化,被告人能否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仅仅是衡量被告人有无悔罪表现、能否从轻处罚的“参数”之一。
认为“赔钱”一定就能“减刑”,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我认为,公共舆论应该回归司法的专业立场,一些似是而非的“直线思维”是要不得的。
王威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有人将“赔钱减刑”误读为“花钱买刑”,甚至上升到“司法功利化”的高度,我认为主要的原因在于根深蒂固的报应思想和仇富心态。
让被害人得不到赔偿,难道就实现了社会的公正?
张诗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如果被告人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然后向法官和被害人表示“同意减刑就赔偿,否则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那么所谓的“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就有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
因此,在谈“赔钱减刑”之前,应该创造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首先,要建立诉前对被告人财产进行扣押和冻结的机制,以便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
其次,要构建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机制。如果有了国家补偿机制能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被害人就不会轻易地被要挟。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少违法犯罪人员并非十恶不赦的坏人,他们也有善的一面,他们的家人也希望他们改过自新,法律上的从轻情节就是他们的希望。我是一个警察,对这一点深有感触。尤其是一些属于“激情犯罪”的人,事后都是非常悔恨的,很想补救被害人。
东莞市两级法院的做法给了他们这样的机会,这和拿钱买命是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被害人对此谅解,法律当然应该给他们一个机会。
董刚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
被告人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后,获得从轻处罚是否公平?我个人认为,公平与否不但要看被告人是否获得与其所犯罪行相一致的处罚,还要考虑赔偿损失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所起到的积极意义,因为刑事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
彩登枝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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