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张军 实习生周静刘兆阳)昨日,在汉口北湖三五醇4楼会议室出现了罕见的一幕,武汉市工商、劳动、消协和饮食服务管理4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一个正在兴起的行业的规范问题,与武汉洗染行业有关人士一起召开了专题研讨会。
洗染业问题突出———
行业缺乏领军品牌
武汉劳动就业管理局副局长李永洪说,武汉洗染业从结构上看,经历了行业萎缩,体制转型,市场化发展阶段,已形成国企逐步退出,外企积极介入,私营个体遍布的局面。据2004年市劳动局对全市13个街道200多家洗染店的抽样调查,企业占22%,个体工商户占了68%,其中有证经营43%,无证经营25%,并且缺少领军品牌。据劳动局抽查200多家工商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仅为5%,而劳动市场述职登记的不足3%。
“夫妻作坊”多
武汉洗染业协会会长李中青、秘书长董超说,武汉洗染业起点不高。这集中表现在:行业普遍环保不达标,符合国家商务部对洗染行业环保标准的仅占全行业的10%;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恶性竞争现象突出,多数为“夫妻作坊”式的个体经营,与专业洗染有很大差距,价格没有统一。虚假广告多,以及在赔付问题上实行霸王条款(如,无论责任大小均只按照“行规”施行洗衣费10倍的赔偿)等问题尤其突出。
洗染纠纷上升太快
武汉市工商局12315投诉指挥中心主任付鸿竹说,洗染业关系千家万户,偌大个武汉的这一行业没有规范标准。这个问题,在媒体中只有《楚天金报》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抓得好。2005年12315接到的关于洗衣的纠纷申诉有581起,2006年迅速增长,增幅高达80%。现在洗染行业纠纷,位列消费纠纷的第3位,今年还有可能继续增长。
如何规范洗染业———
持证上岗提高门槛
李永洪说,2004年初,武汉市劳动部门开始对洗染店进行管理。那时,很多洗染店开张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当时国家还没有相关定性,从业人员也被劳动部门视为灵活就业人员。2004年底,洗染行业正式成为一项职业,实行持证上岗。伴随市场经济需求,洗染行业服务范围逐渐扩大,涵盖了衣物、家居用品(床单、窗帘、汽车用品、玩具等)、医护用品等,因此规范洗染行业,不仅仅是对衣物洗涤进行规范。李永洪建议说,目前,衣物洗染问题突出一些,就劳动方面而言,要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作为审核内容之一,提高经营门槛。再者是对从业人员进行补训,与劳动部门联合,拟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标准。争取在今年二季度开设示范点,进行先培训,后上岗,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对下岗人员提供2万至3万元的贷款,并对农民工和大学生进行免费培训。建议进行新职业标准拟定,评定初级洗染师,中级洗染师,高级洗染师,洗染技师等职称。同时,将通过政府部们的引导和职能部门管理以及行业自律,使洗染行业从无序到有序,无形到有形,低技术到高技术发展。
赔付应与店面等级成正比
付鸿竹建议,现在有了一个纠纷处理办法,应该是开了个好头。规范洗染行业要建章立法,立规机构要从行业协会上升到商业主管部门。而协会内部则要在行业管理上分层次。建议行业协会将管辖企业分等级,赔付金额应该与洗染店的等级成正比,等级越高,赔付金额越高。付鸿竹说,很多洗染业经营者认为,出现衣物洗染质量问题,是衣服本身的标识不明。这实际上也反映出,一些制衣商在钻洗染市场服务不规范的空子。付鸿竹还建议,在管理上,有些企业没有干洗设备,这种情况可以纳入强制性管理范围,在制定相关办法后,可以对无证上岗查处。
主管部门将树洗染业品牌
武汉市饮食服务管理处处长龚新华昨日提出了今年引导洗染行业规范的计划。他说,首先是制定标准和办法。其中包括赔付标准、对洗衣店进行分级的标准,服务流程的标准、管理标准即对各种衣服洗染的办法、从业培训标准等。第二是树立品牌。武汉洗染市场现在的难题并不是送洗难,而是洗衣质量问题。武汉洗染多数不具备专业洗染的设备和资格,且品牌不多。有实力的洗染店应该积极树立品牌,并深入各个社区。第三要开展对洗染从业人员的培训。这一方面可与劳动部门联合起来。龚新华说,随着洗染业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将暴露出来,特别是环保问题,因此积极引导洗染企业引进新的专业环保的洗涤设备。
多方点评《草案》
洗衣专家王超说,这一办法还需细化。比如对于由于先有虫贮而后出现破损的,非洗染店责任的问题处理,以及衣物上的附属物件的洗染处理,亮片、毛领、腰带等,应该明确洗染规定和赔付办法。洗衣专家朱东升说,要在这一处理中,明确受理地点和处理程序。对于常见洗涤问题应有详细的解释和处理办法,便于操作。金铃洗衣店付再标、邦洁洗衣店王媛等企业负责人提出,该办法还需要解决赔付办法的统一化、明细化等问题。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主任张群称,该办法应由武汉市商业局法制办和武汉市工商局法制办会签后,对条款进一步细化。
附:《草案》节选
第八条:经营者提供洗染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洗损事故:1.衣物丢失的;2.衣物严重变形损坏的;3.衣物掉色、串色的(因顾客指定洗涤方法,面料染色不牢,厂商偷工减料,“三无”产品,洗涤标识有误等情况除外);4.皮草洗涤或涂饰保养不当造成无法修复的(柔软度、色差在正常误差范围内除外)。第九条:洗损事故,经营者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计算方法如下:1.保值清洗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证实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议定价格,予以全额赔偿。2、对于非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物凭证参照新旧程度等双方协商进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不高于25%,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经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则减少赔款的25%。3、衣物洗染后受到损坏,损坏程度较轻或不在明显部位,经修复可以穿着的,经营者可与消费者协商,采取修补方法处理或适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按衣物的原价折旧后,最高赔偿额可达衣物折旧后价格的10%。4、凡属衣物面料问题、洗涤标识错误而造成衣物缩水、脱线、褪色、镶拼衣服串色、搭色、粘合衬起泡等现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鉴定证明,协助消费者向衣物经销商索赔。第十条:经营者在服务中与消费者发生难以认定责任方的纠纷时,应与消费者约定,提请本市洗染业协会和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洗染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有关机构进行鉴定,涉及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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