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3岁的老人因感到胸闷住进北京某医院治疗,不料,护士在输液过程中,却把别人的药输进了老人的身体。当日下午,老人突发心律失常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和抢救不及时,造成了这一结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病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患者入院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很多问题:使用的药品上患者标识混乱,药品在科室存留时间过长,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药品前该院药房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手续;未建立完备的护理记录,且护理记录中多处内容冲突;病历材料无法准确体现患者的实际用药时间及病情发展过程。据此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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