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员张某在试用期内未能推销出任何产品,单位因此而未发给他一分钱。他将所在单位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最终通过在宣武法院的诉讼,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全额工资。
去年8月7日,张某应聘到东万设备公司,担任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基本工资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按每桶提取10元。
张某上班后一个月未能推销出润滑油,公司拒绝支付工资。9月18日,张某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东万设备公司不服,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当初双方的试用协议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因此不具法律效力。东万设备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张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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