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3月1日电(记者程士华)《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如拒不举行听证或告知义务,将面临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
《办法》规定,对于应当举行听证而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程利民认为,《办法》的这个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行政工作,有利于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检举、控告,责任追究机关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自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15日之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应当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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