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七旬老人到超市买衣服,不慎摔伤,花去医疗费4.3万余元。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超市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市三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8日晚上7点半左右,71岁的冉大爷和老伴来到丰都县一家百货服饰超市购物,准备选购一套睡衣。
冉大爷摔伤后,被家人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30天,用去医疗费计4万余元。
冉大爷将超市经营者薛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冉大爷明知睡衣区比商场内的其他区域要高,应有注意安全上下该区域的义务;同时,冉大爷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区比其他区域高10厘米就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冉大爷的诉讼请求。
冉大爷上诉至市三中院。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睡衣区有一高出地面约10厘米的平台,而平台两侧与挂满睡衣的墙体之间存在一空档,空档上又搁置挂满衣服的铁架和模特,客观上使顾客在选购商品时难以注意到这一空档,容易发生顾客摔倒事故。因此,该商场睡衣区存在安全隐患。作为商场的实际经营者薛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冉大爷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该平台高出地面。因此,他在选购睡衣的过程中,自身应尽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他不慎在平台边缘踏空而摔倒,自身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市三中院确定薛某应承担冉大爷因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30%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冉大爷获得1万余元的赔偿。记者 易守华实习生任雪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