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和财政部2月28日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应缴纳个税。
不难看出,国家对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旨在通过征税调节“福利分房”所带来的社会不公。
1998年“福利分房”政策就被叫停。然而并未挡住一些行业和单位的“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的步伐,有的地方甚至按照经济适用房给予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单位“集资建房”。单位“自建房”、“福利分房”的玄机就在于,公共财政资源、零地价划拨的国有土地成为部分特定群体不合理的特权,显然是一种腐败现象。
表面上看,政策的主观愿望是善意的,而其客观效果则很可能是扬汤止沸,产生只要纳税,“福利分房”就合法的反效应。一些单位,可能把征税当成“自建房”和“福利分房”的借口。从个人角度讲,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购买低价房的职工,都不会为之喝彩。纪卓瑶J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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