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年薪10万元,但连续3年都只拿到3000元月薪。王崇(化名)与公司协商未果,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支付3年的年薪余额总数19.2万元。日前,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支持王崇索讨2005年年薪余额的请求,对其索讨前两年年薪余额的请求,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无法支持。
薪水缩水
王崇于2003年1月进入浦东一家公司工作。公司对王的研究生学历、工作经历和工作设想都很满意,与他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工资支付形式作了约定:王崇年薪总额10万元,公司每月支付王崇工资3000元,其余部分在每年年终一次性结清。
可是2003年底,公司并未与王崇结清工资,2004年底同样如此。到了2005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王崇要求公司结清3年的年薪余额。公司却表示,实际上双方未履行年薪制,所以公司没有义务再支付其他的工资。
各执一词
在审理中,公司辩称:双方曾约定实行年薪制,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公司中所有的员工(主要是管理层)均未实行年薪制,所以与王崇约定的年薪制也未履行。但公司每月已支付给他实际劳动报酬,并未有欠薪情况存在,故不同意他的请求。
王崇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年薪制,未执行此合同是公司的事,如要变更应该同员工商量,但公司并未这样做。
支付余额
仲裁委认为:合同中约定王崇的劳动报酬以年薪制的形式发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王崇的劳动报酬。公司因故改变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王崇工资余额,支付2005年年薪余额6.4万元。但是王崇要求支付2003年、2004年的年薪余额,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仲裁委难以支持。
通讯员 倪政韦 本报记者 邵宁
劳动仲裁委提醒
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应及时进行维权。在本案中,根据《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王崇应该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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