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志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布以来,各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参与审判,监督国家司法、促进了司法公正。
但在实践中,也有个别人民陪审员常常以各种原因或借口,不去参加审判或与陪审有关的其他活动。
首先,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避免走“精英化”的道路。人民陪审员的“定位”主要是通过普通人的视角和良知,以社会道德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价。主审法官认真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就等于倾听民众的呼声,自觉接受监督,裁判的结果也将会多一些人文关怀,多一层社会认可度,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体现社会各阶层的普遍代表性,摒除由单位推荐的习惯做法,根据个人意愿提出申请,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其次,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政审考察工作。通过严格地考察,把没有陪审热情,只为贪图虚名,甚或是持其他不可告人想法的人拒之门外。
第三,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陪审员辞退制度,由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和有关陪审员管理部门日常考核,对不积极参加陪审工作,不能按规定完成陪审任务的,或在陪审中有严重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应坚决予以辞退。
第四,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要结合案件审判,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这一制度,进而促使更多的人以更高的热情投身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合力推动我国司法民主、监督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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