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斗斗
泥泞不堪的乡村路上,一个进城打工的女中学生在黑暗中艰难前行,她一手推着自行车一手打伞,尽力使自己的身体不被大风刮倒。
一阵狂风使她支撑不住,脚下打滑摔倒在地,她在无边的雨夜里大哭了起来:“爸爸,爸爸!”但是,爸爸已经永远不在她身边了。
孩子的父亲叫李文发,一年多前在“王府井劫车撞9人案”中遇害身亡。
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法院判被告人艾绪强赔偿李文发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然而,艾绪强“只求一死,但我没钱”的这句话却让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了“法律白条”。
据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有八成被害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都难以兑现,许多被害人家庭为此陷入艰难的生活境地。
“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人的尊严受到践踏,他们就像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一样,成为最需要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但是,这个弱势群体却被严重忽视了。”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谦今天对记者说。
孙谦准备向大会领衔提交一份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孙谦表示,他希望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让刑事被害人同样享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即使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但是国家会成为无辜群体的坚强依靠。”
现状———被害人被严重忽视
面对记者,孙谦代表一口气列举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被严重忽视的四种现状:
———“法律白条”现象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被害人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人赔偿。但是,因为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司法实践中有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
———刑事被害人求偿无门。现实中,有相当多刑事案件因种种原因无法破案,或者因证据问题无法起诉,这些案件的被害人连加害人都找不到,他们求偿无门。
———权利保护反差较大。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为错拘、错捕、错判者提供经济赔偿等,然而,与被告人权利受到高度重视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对被害人权利的漠视。当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案件无法侦破找不到犯罪人时,刑事被害人只有独自承受犯罪带来的侵害后果。
———立法与司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几乎是一片空白。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没有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有的只是有关单位、团体对被害人的同情与怜悯的援助。
担忧———有悖和谐社会要求
“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严重忽视,有悖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孙谦不无担忧地说,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其中被害方上访所占比例较大,特别是在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释放的案件中,被害方因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不能得到救助的上访很多。
被害人如果不能通过公力救济获得公正的待遇,如未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被害人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等,会产生对加害人的仇恨和对司法机关甚至国家不满的怨恨心理。“此种心理往往会推动被害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以报复行为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再一次‘平等’。刑事被害人有可能转换成加害人,产生新的犯罪。”孙谦说。
立法———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解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根本的办法就是走立法之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孙谦认为,现实中之所以出现刑事被害人被严重忽视的现象,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解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问题上出现了偏差,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权利的保障,也理应包括对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障。忽视哪一方面,都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谈到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可行性,孙谦说,尽管目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补偿尚未立法,但对一些比较重大特殊的案件,一些地方政府都主动实行补偿,而且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
目前,浙江台州、山东青岛、淄博等地司法机关已经建立实施系统的被害人补偿机制。
说到财力基础,他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较好历史时期,财力的增强,为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可行性。十年前,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我们就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十年后的今天,我们也完全有能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此外,国家通过刑事追诉,没收犯罪所得和罚金,强制罪犯劳动改造获得财产,这些财产本身来源于罪犯,自然也应运用于弥补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
“事实上,一些国家在制定国家补偿法的时候,其国家财力并不比我国现时的财力强。”孙谦解释说,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并非是对所有的被害人都实行国家补偿,而是只对因重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以及死亡的被害人家属实行补偿,并且是只在其无法获得加害人赔偿或其他救济,经济陷入严重困境的情况下才进行补偿。
“补偿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补偿标准也是可以控制的,不会超出国家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孙谦说。
本报北京3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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